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登记抵押权和质权 先后
释义
    

法律主观:
    


    一、抵押权登记与质权谁先实现
    质权和登记的抵押权并存时登记时间在前的优先清偿,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什么是抵押权登记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是非常重要的一种债务担保方式,以抵押的方式为债务提供担保的,一般是需要办事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也是在登记之日起生效的。
    抵押登记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债务担保时,将可以抵押的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并且到相应的机构办理登记的债务担保方式,而不同的抵押财产,登记的机关是不一样的。
    1、如果是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要向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2、以房屋、厂房等固定资产进行抵押的,以固定资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房屋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3、以林木作为抵押物的,由县级以上林木部门办理登记;
    4、以企业的设备设施进行抵押的,由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债权人与债务人办理抵押登记的时候,要提交贷款的主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所有权证明、使用权证明等的材料。
    三、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无效;
    2、董事、经理违反我国公司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为外商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5)主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同一物上存在登记的抵押权和质权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确定权利实现的先后。
    

法律客观: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28 0:0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