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权利质押从什么时候开始生效,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押有哪些区别 |
释义 | 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拥有的权利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提供贷款的担保方式。根据质押的具体情况,权利质押的产生法律效力有所不同。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时设立;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权利质押与动 法律分析 权利质押从何时开始产生法律效力,需要根据质押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1. 如果是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那么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二、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押有哪些区别 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押的区别有: 1.权利客体不同。动产质权的客体是有形的动产,而权利质权的客体是无形的财产,即权利。 2.公示方法不同。动产质权的公示方法是移转占有,此种占有的移转是外在的、有形的,可导致权利人对质物的直接占有,但权利质押的公示方法主要采用移转权利凭证的占有、办理出质登记的方式,其公示方法是一种观念的、抽象的方法。因此,质权人对权利的“占有”也成为准占有。 3.权利的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权主要是通过拍卖、变卖、折价的方式实现质权,而权利质权除了上述的传统方式外,还包括质权人代位向出质权利的义务人行使该出质权利的方式。 三、哪些权利可以质押 可以质押的权利有: 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拓展延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可以出质。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将其出质的权利或者动产的抵押权、质权或者留置权一并出质。 结语 权利质押是一种权利转移方式,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押的区别在于权利客体、公示方法和权利的实现方式。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和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二条 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委员长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的时候,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修正):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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