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对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诉讼起着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要求我们在诉讼的每个阶段,都应不失时机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具体包括:帮助其认清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唤醒他们的悔罪意识,使其认罪服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