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身伤残鉴定标准的建议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的公平性,就在于它把同一尺度适用于不同的人,任何人在同样的条件下,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不允许任何人有特权,也不允许有可参照的不同标准。而现行的伤残鉴定标准,由于过多考虑各部门的行业性、特殊性,而忽视了同类法律法规的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和相互统一、更重要的是忽略了它的公正性,以至出现顾此失彼、各自为正的非正常现象,根本的原因是没有通过各部门协调制订统一的伤残鉴定标准。从而导致人身损害案件的伤残鉴定随意性和可选择性,这样有损法律的严肃性、统一性,司法公正就会大打折扣。笔者认为要解决以上问题,应该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首先,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制定《司法鉴定法》,统一司法鉴定程序,使鉴定机构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也能遏制鉴定的混乱局面,杜绝“人情鉴定”、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现象。还司法鉴定的一片蓝天,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要尽快制定统一的人身伤残鉴定标准,当前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在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人身伤残鉴定标准的基础上,参考国务院各部门的评残标准,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不分行业类别的人身伤残鉴定的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三)要对一人多处伤残的伤残等级作出科学的确定,比如一人出现了两处以上的伤残,就采用在一个最高级别之上,将其余伤残等级相加除以二,再加上最高等级之和。然而晋级也要有一定的限制,多个伤残晋级之和,最低要晋上一级,最高不得超过“一级”伤残。这样对多处伤残者才显得公平。 (四)要建立错鉴责任追究制。从科学的角度讲,正确的鉴定结论只能有一个,同一案件出现不同的鉴定结论,只能是鉴定人个人认识的原因出现偏差,是受条件、水平所限,并非主观因素造成的。但如果是人为地出现偏差,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这样可以在鉴定过程中,提高鉴定人员严格适用鉴定标准的自觉性,加强鉴定人员在适用鉴定标准的注意义务,杜绝鉴定人因为人情关系而徇私舞弊,上靠、下延,或者故意用错条款的现象。现在司法实践中,已有鉴定结构因为错误鉴定被追究责任的案例,所以出台这样的责任追究机制是完善鉴定制度的需要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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