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近日, 烟台 市 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为进一步优化 办事 流程,根据工作实际,特通知简化偿还住房公积金与商业组合 贷款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具体如下: 办理住房公积金与商业组合贷款,商业贷款已发放、 住房公积金贷款 尚未发放的 职工可以申请提取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首次提取按照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准备材料。 准备材料: 首次提取提供《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 商品房买卖 合同》原件(二手住房提供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 借款合同 和借款借据;首次提取在贷款发放一年后办理的,需另外提供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卡(本)交易明细原件。再次提取的提供《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提取申请表》、上次提取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表》提取人留存联,本次提取时间段内的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卡(本)交易明细原件。 上述《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提取申请表》提取人留存联无法出具的,需重新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 商品房 买卖合同》原件(二手住房提供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和借款合同。 *以上所列提取材料,未作特殊说明的,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住房公积金与商业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均已发放的 职工申请提取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首次提取可以按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准备材料:提供《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表》办理。 办理住房公积金与商业组合贷款,职工再次申请提取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 取消提供“上次提取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表》提取人留存联”,提供《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表》和本次提取时间段内的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卡(本)交易明细原件办理。 如存在职工提供的组合贷款还款卡(本)交易明细中商业贷款用途不明及中心信息管理系统对该笔贷款未登记为组合贷款等情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职工追加补充证明材料。 法律客观: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