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三个脚趾骨折,住院24天,花费6000多最后保险公司赔付20000,这合理吗? |
释义 |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同等责任保险公司可能会全赔。保险公司只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如造成的损失赔偿没有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则由保险公司全赔,超出的部分,由负同等责任的当事人平均按人数平均承担责任。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住院一个月,出院全休三个月,没到伤残标准,保险公司都有哪些赔付款项? 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赔偿项目有这些: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进行确定;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3、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4、护理费以及住宿费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脚踝骨折。误工费保险公司赔付90元,5个月,合理吗?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几个月误工费由医院根据治疗情况进行确定。一般来说误工时间从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起算,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交通事故,我全责,对方要求赔偿折旧费,合理吗? 全责方是否需要付折旧费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也去保险,赔偿,车主不去保险公司签字 如果发生事故本人是全责,但对方不签字,遇到这样的,可以要求交警出具正式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有简易程序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才需要双方签字,正式程序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不需要双方签字的,交警要求签字的也是责任认定书送达收到的签字,也就是说签字与否都生效的。拿到认定书就可以找保险公司和对方协商赔偿问题,对方还是不配合的,可以拿着事故责任认定书到法院起诉对方,要求法院判决对方提供相关手续配合你找你的保险公司报销。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现在我在辽宁中医院住院,已交住院费8000,对方保险公司不出面我怎么为? 保险公司连带承担伤者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如果伤者住院,还需承担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者进行残疾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还需承担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律师费等。上述费用,先由保险公司在其承保范围内承担,超出部分由自己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内容由 范晓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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