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法律依据: 《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办理报请审查决定逮捕案件,属于交办或者指定异地侦查的,应当审查有无交办或者指定管辖的审批手续。分、市人民检察院将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审查决定逮捕的,分、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审查该案件有无省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手续,无批准手续的,应当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补充,同时向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二处报告。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二处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或者反渎职侵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