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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三)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四)伪造或者涂改检疫单、证、不如实申报疫情的;
    (五)瞒报携带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和物品的;
    (六)未经检疫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擅自离开检疫地点,逃避查验的;
    (七)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情节的;
    (八)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擅自排放压舱水,移下垃圾、污物等控制的物品的;
    (九)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擅自移运尸体、骸骨的;
    (十)废旧物品、废旧交通工具,未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和签发卫生检疫证书而擅自入境、出境或者使用、拆卸的;
    (十一)未经卫生检疫机关检查,从交通工具上移下传染病病人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第一百一十条 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所列第(一)至第(五)项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所列第(六)至第(九)项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所列第(十)、第(十一)项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卫生检疫机关在收取罚款时,应当出具正式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检疫的收费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财政、物价部门共同制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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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7:3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