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三)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四)伪造或者涂改检疫单、证、不如实申报疫情的; (五)瞒报携带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和物品的; (六)未经检疫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擅自离开检疫地点,逃避查验的; (七)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情节的; (八)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擅自排放压舱水,移下垃圾、污物等控制的物品的; (九)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擅自移运尸体、骸骨的; (十)废旧物品、废旧交通工具,未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和签发卫生检疫证书而擅自入境、出境或者使用、拆卸的; (十一)未经卫生检疫机关检查,从交通工具上移下传染病病人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第一百一十条 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所列第(一)至第(五)项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所列第(六)至第(九)项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所列第(十)、第(十一)项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卫生检疫机关在收取罚款时,应当出具正式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检疫的收费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财政、物价部门共同制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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