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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情形出租人可收回房屋
释义
    出租人可收回房屋的情形:
    1、擅自转租承租房屋;
    2、擅自转让租赁房屋,转借给人或者转让使用的;
    3、擅自拆除或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或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公有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
    7、故意破坏租赁房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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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13:3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