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五种情况村委可以收回承包地 |
释义 | 一、五种情况村委可以收回承包地 1、村民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村委会有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的权利,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规定,承包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所以村委会一旦发现村民不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给土地造成永久性伤害的,是可以将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的。 2、村民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 承包期内,承包方村民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该自愿的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村委会。村民不交回的,村委会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但是,如果村民全家只是迁入小城镇落户,村民还可以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村委会不得强制收回。 3、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 妇女在娘家这边有户口并分到了土地,但结婚后在婆家那边又取得了一份承包地,就拥有了两份承包地,这种情况下娘家的村委会就有权收回承包地。 但是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村委会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村委会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4、村民自愿将承包地交回村委会 承包期内,村民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村委会。村民自愿交回承包地,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村委会。需要注意的是,村民一旦在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在承包期内就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了。 5、村民承包户已经“绝户” 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如果一个承包户因为死亡全家都没有成员存在,户口已经被注销,那么村委会理所应当将承包地收回。 村委会收回承包地的情形包括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情形,村民自愿将承包地交回村委会的情形,村民承包户已经绝户的情形,村民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情形,还有村民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情形。 二、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写违约后果怎么办? 关于土地承包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这个问题,承包方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第1项的规定,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这就是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基本内容。目前,在一些地方,不尊重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有的发包方为了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建样板田、示范基地等,不顾承包农民的意愿,强迫他们种植某种作物;有的发包方为了发展农业产业化、实行规模经营等,强迫承包方统一耕种某种作物;有的发包方假借统一管理等名目,强迫承包方购买指定或代销的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承包方如不同意,有的发包方即采取不正当手段强制推行,甚至砍毁承包方已经耕种的作物。当承包方按照发包方的强制要求耕种,产品出现卖难、减产等问题时,发包方又不予解决或者无力解决,给承包方造成损失。农民意见很大,有的还造成了社会问题。发包方要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在推行农业产业化、规模经营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让农民真正看到实惠,决不能非法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对上述违约行为,发包方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三、承包地多年不耕种村委会有权收回集体吗 你好,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据此,如果发包方是村委会,连续二年不种的,村委会就可收回;如果发包方是本村民小组的,在上述条件下,同样收回。 四、村委会收回土地是怎样的程序 村委会不可以收回农民的家庭承包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包方(村委会)可以提前收回家民家庭承包地的只有一种情形,即只有在农户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且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情况下,发包方才可以收回土地,而村委会需要用地农户的承包地,并不是收回承包地的法定理由,因此,村委会(发包方)无权因此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当然,村委会可以与农户协商调整土地,但农户有权拒绝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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