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直接送交收件人的一种送达方式。 留置送达:是指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员将文书放置在收件人或代收人住处的一种送达方式。 委托送达:是指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机关代为送交收件人的一种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是指通过邮局将文书用挂号方式邮寄给收件人的一种送达方式。 转交送达:是指对特殊的收件人由有关部门转交文书的送达方式。特殊的收件人是指军人、正在服刑的犯人和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 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办法将诉讼文书公诸于众,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公告期满,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 相关知识: 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关于火灾事故认定的相关规定: 1、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 2、第三十条: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3、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