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首违不罚”制度有明确的前置条件,并非任何“首违”都能“不罚”。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要件:一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二是危害后果轻微,三是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在符合上述要件的前提下,税务总局发布的“首违不罚”清单中列举了适用“首违不罚”的10个事项,包括资料报送、纳税申报和票证管理等多类型的轻微税收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