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建设的概念是什么 |
释义 | 工程建设是指为了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而进行的有组织、有目的的投资兴建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即建造、置购和安装固定资产的活动以及相联系的其他工作。 主要包括工程的建设规模、结构特征等。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应填写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数等;对于道路、隧道、桥梁、机场、堤坝等其他土木建筑工程,应填写反映设计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指标,如长度、跨度、容量等。 一、工程质量管理问题主要有什么 1、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配套法律法规需要完善 目前,我国在建筑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建筑法》、《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针对建筑市场的管理条例等,这些现行的法律规范主要是针对全国性的,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主体虽然都有法律方面的规定,但是,在具体的实施细则方面还是不够完善。另外,各方面的建筑主体在具体工作时,往往不能把相关法律法规落到实处,活动单位主体都是因为赶工期或者其他原因,只注重追求企业的经济效益,而对工程的建设质量则比较放松,缺乏应有的责任心。一些工程在招投标时,有的建筑承包商可能会在非常低的价位上取得工程项目的施工权,这就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牺牲工程的整体质量。 2、传统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不适应现代化的工程管理需求 在建筑施工领域中,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因此工程管理人员在进行质量管理工作时有一定的局限性。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在管理施工的组织结构时,没有一个比较规范的管理体制的话,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程的施工效率和项目成本,最终可能会导致建筑结构的质量不高,不能达到工程设计方案要求的标准。 3、建筑工程在施工管理方面不够规范 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大多数都是工程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的,项目部的工程技术人员往往配置不够,没有按照工程中标书中所确定的人员数量去配置,可能存在兼职管理的情况,相关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不强,工作职责不明确或者责任心不强。工程技术人员在对施工工序缺乏科学的处理,没有严格遵守建设程序,对建筑材料的质量把关不严。 4、政府部门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管不到位 部分建筑工程不符合法定的建设程序,往往还没有办理完成相应的手续,企业就盲目地进行开工建设。在建设过程中,工程转包现象非常多,而对于施工企业的资质没有进行严格审查。部分建筑工程存在先开工,然后一边施工一边进行工程设计,在赶时间追进度时留下了很多隐患问题。由于工程质量监督不到位,项目竣工后的验收工作没有实质性的意义。 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压缩工程造价或增加建房的层数,从而降低工程质量;二是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强迫施工单位使用,从而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建筑设计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是不按质量标准进行设计。建筑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二是不按设计图纸施工;三是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上述违规行为,是造成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违反国家规定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严重后果是由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引起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则不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所谓建设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或者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具有工程建设者的资格,能支付工程价款的其他单位。设计单位,是指专门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其他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新鼠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其中包括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对建筑工程专门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质量、安全的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但是,对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来说,有时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是违反了国家规定,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会发生某种严重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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