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保险理赔过程中,有些保险公司可能会以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为由拒绝赔偿。然而,如果被保险人可以证明既往病史与事故无关,那么保险公司就无法以此为理由拒赔。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与保险事项有关的一切情况,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法》第五十条:“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 3.《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合同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请求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结论: 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应当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但如果能够证明既往病史与事故无关,保险公司无权以此为由拒赔。如果保险公司无故拒绝赔偿,被保险人可以请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请求解除合同,并且保险公司应当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