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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海口市申请购房补贴所需材料
释义
    海口市基本购房补贴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几项内容:购房合同、合同备案确认表、购房发票、劳动合同和备案证明、人事关系代理合同、所在用人单位合法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等)、家庭首套房或无房证明。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应证件及证明材料,办理领取补贴手续时,若提交的证件及证明材料不能留存办理机关,则需要同时提交复印件。
    法律分析
    海口市基本购房补贴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几项内容:购房合同、合同备案确认表、购房发票、劳动合同和备案证明、人事关系代理合同、所在用人单位合法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等)、家庭首套房或无房证明。对于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高级技师)人才,还需要提供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核审批表)。对于具有博士学位[含国内统招统分脱产学习的博士研究生和经国家留学服务中心认定的国(境)外博士研究生]的人才,还需要提供经认定的博士学位证明[含国内统招统分脱产学习的博士研究生和经国家留学服务中心认定的国(境)外博士研究生]。对于拥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专利、发明、专有技术及高新技术成果并在海口实施转化的人才,还需要提供经认定的专利及科技成果转化的证明(对应产品和服务的专利证书,专利产品的销售合同,发票等一些)。对于在海口工作的国家985和211高校毕业生或国家留学服务中心认定的国(境)外高校毕业生,还需要提供国家985和211高校毕业证明[经国家留学服务中心认定的国(境)外高校毕业证明]。对于上一年度企业年度工业总产值1亿元以上(含)且入库税收5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引进的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人才(其技术职称或技能等级须与所在技术岗位相对应),劳动合同约定服务于企业的期限在3年及以上,并在海口缴交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才,还需要提供在海口工作的单位证明及企业营业执照、截至购房时间为止连续服务于企业的期限在3年及以上并连续在海口缴交3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证明的材料(社保证明)、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高级工及以上技能等级证明及其技术职称或技能等级须与所在技术岗位相对应的证明材料(本类别人员申请补贴由企业统一报送,须先报市科工信局进行核准该单位补助名额指标证明材料)。()
    办理领取补贴手续,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及证明材料不能留存办理机关的,应当同时提交复印件。
    拓展延伸
    根据《海口市人才购房补贴实施细则》,申请人才购房补贴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其中,人才公寓租赁合同和人才公寓租赁发票是必备材料之一。此外,申请人需要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购房贷款合同等材料。在提交申请时,申请人需要将所有材料提交至海口市人才服务局。因此,为了享受人才购房补贴,申请人需要确保提交所有必要的材料。
    结语
    海口市基本购房补贴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几项内容:购房合同、合同备案确认表、购房发票、劳动合同和备案证明、人事关系代理合同、所在用人单位合法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等)、家庭首套房或无房证明。对于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高级技师)人才,还需要提供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核审批表)。对于具有博士学位(含国内统招统分脱产学习的博士研究生和经国家留学服务中心认定的国(境)外博士研究生)的人才,还需要提供经认定的博士学位证明(含国内统招统分脱产学习的博士研究生和经国家留学服务中心认定的国(境)外博士研究生)。对于拥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专利、发明、专有技术及高新技术成果并在海口实施转化的人才,还需要提供经认定的专利及科技成果转化的证明(对应产品和服务的专利证书,专利产品的销售合同,发票等一些)。对于在海口工作的国家985和211高校毕业生或国家留学服务中心认定的国(境)外高校毕业生,还需要提供国家985和211高校毕业证明[经国家留学服务中心认定的国(境)外高校毕业证明]。对于上一年度企业年度工业总产值1亿元以上(含)且入库税收5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引进的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人才(其技术职称或技能等级须与所在技术岗位相对应),劳动合同约定服务于企业的期限在3年及以上,并在海口缴交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才,还需要提供在海口工作的单位证明及企业营业执照、截至购房时间为止连续服务于企业的期限在3年及以上并连续在海口缴交3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证明的材料(社保证明)、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高级工及以上技能等级证明及其技术职称或技能等级须与所在技术岗位相对应的证明材料(本类别人员申请补贴由企业统一报送,须先报市科工信局进行核准该单位补助名额指标证明材料)。办理领取补贴手续,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及证明材料不能留存办理机关的,应当同时提交复印件。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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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15:3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