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补偿工作中的脑出血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工伤职工在停业留薪期间的待遇问题。停工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职工原工资福利不会发生改变,而单位需每月支付一次费用。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由所在单位照顾。对于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应当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津贴和伤残津贴的实际数额低于当 法律分析 在工作期间,如果职工遭受意外事故或职业病,导致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护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在停业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不会发生改变,而职工所在单位则需每月支付一次费用。 停工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受伤职工评定残疾等级后,应当停止支付原待遇,依照本章有关规定享受残疾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由所在单位照顾。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应当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下列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照伤残等级发放一次性伤残津贴,并给予相应的补偿一级伤残27个月工资、二级伤残25个月工资、三级伤残23个月工资标准(2)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发放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的实际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发放残疾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拓展延伸 工伤保险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病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在工伤保险中,对于工伤医疗待遇的处理也是十分重要的。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在治疗工伤期间,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工伤职工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或者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治疗工伤所需费用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与工伤保险费用的差额: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费率,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工伤保险费率等因素,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工伤保险费率一经确定,一个缴费年度内不得变更。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与工伤保险费用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3. 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医疗保险待遇。 4. 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经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申请,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医疗待遇的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规范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行为。 结语 在工作期间,如果职工遭受意外事故或职业病,导致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护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在停业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不会发生改变,而职工所在单位则需每月支付一次费用。停工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受伤职工评定残疾等级后,应当停止支付原待遇,依照本章有关规定享受残疾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由所在单位照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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