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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树木征地补偿价格是多少?
释义
    1.林木补偿标准
    (1)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600元;
    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3000—18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2)柞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6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元。
    (3)红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3100元;
    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4600—6200元;
    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9600元。
    (4)落叶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25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元。
    2.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
    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5—20元;
    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5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1元。
    3.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4000元;
    未成林每亩2667元;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5336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6667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2000元;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1334元。
    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
    一、注意事项:
    《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
    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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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6:1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