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管辖恒定的定义是什么? |
释义 | 管辖恒定的定义是指确定案件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一、管辖恒定包含的情形有哪些? 1、诉讼标的额的变化; 2、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化; 3、法院辖区的变化(因行政区划的变化而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发生以上三种情形都不会引起法院管辖权的变化,以原法院为准。 这主要是为了体现一个诉讼效率的问题,每级法院均有其专门的业务,如果大量的这种案件都由上级管辖,那么就增加了上级法院的压力;对当事人而言,也增加了一些不必要的负担,比如交通费,时间因素等。但如果当事人故意规避的情况除外。 二、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7条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8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9条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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