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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仲裁仲裁管辖范围规定
释义
    劳动仲裁的管辖范围主要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地域管辖按行政区域确定,特殊地域管辖根据特定规定,专属管辖则根据特定类型劳动争议。级别管辖则根据不同级别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权限划分。移送管辖是将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案件移送给有权或便于审理的劳动委员会。指定管辖则是在两个仲裁委员会对管辖发生争议时,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
    法律分析
    一、地域管辖
    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3、专属管辖。指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在我国境内履行于国(境)外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又如,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级别管辖
    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区内普通劳动争议;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重大劳动争议。
    三、移送管辖
    指劳动仲裁委员会件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委员会。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报送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
    四、指定管辖
    指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
    结语
    不同地域管辖方式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级别管辖是根据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分工和权限来确定管辖范围。移送管辖是指将无管辖权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交给有权或便于审理的劳动委员会。指定管辖是当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或上级部门指定管辖。以上是关于劳动仲裁管辖的基本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仲裁员资格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十条 【仲裁申请送达与仲裁答辩书的提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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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10:2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