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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专用发票认证后还能作废吗
释义
    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作废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其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其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因此,发票认证后就不能作废了,只能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发票认证了还能作废吗
    认证过的发票不再符合作废条件,不能作废。根据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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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0:5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