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作废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其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其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因此,发票认证后就不能作废了,只能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发票认证了还能作废吗 认证过的发票不再符合作废条件,不能作废。根据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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