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作中违规操作出现工伤,给赔付吗 |
释义 | 职工因为违章操作导致工伤,单位予以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赔付,员工不因本身过错影响工伤保险待遇。但职工却因本身过错造成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安全事故处理“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责任人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四不放过原则,对其进行处罚。工伤职工按无过错原则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与按安全生产法规进行处罚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互不影响。 一、工伤和交通事故双重赔偿 1、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要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2、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不能直接对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3、即使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建立工伤保险关系,只要该单位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也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予以赔偿。换言之,应当参保的企业违法不缴纳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事故,也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给付工伤职工相应保险待遇的责任。 4、如果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对工伤保险赔偿有异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普通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工伤保险相对民事损害赔偿来说,有以下特殊的优点: (1)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赔偿。而民事侵权考虑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失,实行过失相抵,即根据受害人过失程度相应减少赔偿数额。 (2)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充分救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分散了赔偿责任,有利于企业摆脱高额赔付造成的困境,避免因行业风险过大导致竞争不利;工伤保险还有利于劳资关系和谐,避免劳资冲突和纠纷。 6、发生工伤事故: (1)如果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 (2)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则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工伤职工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安全责任清单编制坚持什么原则 安全生产必须坚持五个原则:(一)?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级企业管理人员,特别是企业领导要重视安全生产,把安全生产渗透到生产管理的各个环节。要求把安全生产纳入计划,在编制企业的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时,应该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结合企业的工作实际,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劳动条件,切实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企业的各个部门都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订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执行,发生事故同样要追究主管人员的责任。(三)?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在充分调动和发挥专职安全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骨干作用的同时,应充分调动和发挥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积极性。在做思想工作和大力宣传安全生产事关企业和职工切身利益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的制度,把安全与生产从组织领导上统一起来,提高全员安全生产的意识,以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四)?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对发生的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五)?五同时原则。企业领导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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