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贿罪数额认定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一)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向3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并具有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严重的情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行贿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并具有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一、行贿受贿罪应受什么刑罚? 犯行贿罪应当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如果情节严重的应当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为数额较大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如果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以无期徒刑或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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