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法院提高简易程序使用率方法如下: 1、加强立案指导,明确适用标准。明确案件繁简分流的界限和原则,受理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时,在立案登记阶段,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外,一般将案件立为简易程序审理。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尽可能做到一次开庭、一次审结、当庭宣判、当庭送达,切实做到简案快办、繁案精审,提高司法资源利用率; 2、规范流程管理,严格转换审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况,承办法官需经庭长、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后转换为普通程序,防止法官无正当理由随意私自转换程序,拖延办案时间。每月对包括“简易程序适用率”在内的各项质效考评指标进行通报,充分调动办案积极性,提高办案质效; 3、严格审限监督,强化案件管控。依托审判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审限跟踪、催办和督办制度,从立案、审理、结案、评查、执行、归档、统计等各个环节进行实时监管。案件审限临近,综合信息系统自动提示预警。业务部门及时发出催办通知,分管院长、庭长严格督办,杜绝超审限案件发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