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枉法裁判罪既遂通常情况下是怎么判刑的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l、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 一、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判刑后怎么交付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服刑期间满足哪些条件可以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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