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维修基金的使用条件主要是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时使用。维修资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无风险的理财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资金缴纳维修资金的收取比例按照 购房 者从开发商处购 买房 屋、办理 产权过户 时按照总房价2%~3%或每平方米100至200元的标准缴纳至物业所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维修资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法律客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