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填写《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私车除车主签字外还须附车主身份证复印件,公车的须附企业代码证书复印件及填写《 授权委托书 》并加盖公章 2、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纸粘贴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相应位置上 3、行驶证(正副页) 4、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单(副本) 5、自修车辆或修理厂承修的车辆需在查验表上盖章(新车第一、二次参加年检时可免) 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7、轻型汽油车的需提供采用稳态工况法检测的尾气检测合格报告单 8、委托本地核发合格标志的需提供《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和回执 9、代理的,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法律客观: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