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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资转内资股权转让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境内机构及居民个人提交的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股权结构、申请方的出资进度、出资账户等)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股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务部门关于所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变更的批复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后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和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原件和复印件投资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附询证函回函、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证明)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所投资企业的审计报告原件(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和复印件,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转股,应有所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产权交易鉴证书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凭证或中介机构的纳税意见(如为转股亏损则无须提供)请前一日申请方相关外汇账户对账单原件和复印件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法律依据: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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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3:3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