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人,即独任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作为特殊情形,由仲裁管理人根据案件规模、案件复杂程度或其他情形来决定适用。三人,即当事人未事先约定仲裁员人数,且当事人事后也未能就由一人组成仲裁庭达成一致意见的,仲裁庭组成人数为三人。无倾向性意见。即如果当事人未约定仲裁员人数或者不属于仲裁规则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如简易程序、紧急仲裁员程序),由仲裁机构根据案件的复杂性、争议金额或其他相关情形决定仲裁庭应当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 法律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六条:仲裁员的选定或指定(一)仲裁委员会制定统一适用于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仲裁中心的仲裁员名册;当事人从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二)当事人约定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的,当事人选定的或根据当事人约定指定的人士经仲裁委员会主任确认后可以担任仲裁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