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行政诉讼可以申请追加被告。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征得原告的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或者变更被告。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