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是父母承租的,差价算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需支付搬迁费;选择调换产权的,应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法律分析 如果一方夫妻在婚前承租了公有住房,该房在婚后被拆迁并安置在夫妻其中一人的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按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如果夫妻一方的父母承租了公有住房,该房在婚后被拆迁并安置在夫妻其中一人的名下,差价是由夫妻共同财产提供的,这应视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在离婚时,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房屋征收导致搬迁,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如果选择调换房屋产权,征收部门在交付产权调换房屋之前,应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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