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相对无过错责任情形有哪些: 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连带责任区别,不真正连带责任,就是“多因一果”,生产和销售两种原因才导致一个结果。一个结果由多个原因力造成的,多个原因力要单独承担责任的。买卖合同的归责原则也是无过错原则。仅有5类合同采有过错原则,赠予、委托、保管、仓储、客运合同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的毁损。如果是伤害了他人,1生产者侵权责任,2销售者侵权责任。(少个违约责任,因为不是其商家签的约)以上就是相关解析,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了解,可以联系我们进行详细的咨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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