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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犯罪故意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
释义
    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及其关系:犯罪故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认识因素指行为人对行为及结果的了解和理解,意志因素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希望或放任态度。二者相互联系,认识因素为意志因素提供前提,意志因素在犯罪中起决定性作用。两者缺一不可,共同构成犯罪故意。
    法律分析
    犯罪故意:
    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以此规定为依据,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事实。
    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
    (一)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根据刑法第14条的规定,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事实要素。认识,即是主体对客观世界的反应,是主体对客观认识现象的了解和理解。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因素,就是行为人对其行为及结果的了解和理解。
    (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根据刑法第14条的规定,即行为人对所导致的危害结果所具有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犯罪意志因素包括希望和放任两种形式。“希望”,即积极追求,是行为人对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具有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放任”,是听之任之,实行为人并不积极追求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但也不反对和不阻止这种结果的发生,而结果发生与否都符合其主观意志的心理态度。
    (三)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关系
    作为心理事实的组成部分,认识因素表明行为人对其行为及结果的了解和理解,意志因素表明行为人对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两者共同存在于犯罪故意当中,相互紧密联系。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存在的前提,意志因素是认识因素的发展,意志因素是犯罪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因素。总之,二者是犯罪故意中有机联系的组成部分,在认定构成犯罪的故意中缺一不可。
    结语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事实。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及结果的了解和理解,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对所导致的危害结果所具有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二者在犯罪故意中相互紧密联系,缺一不可。在刑法中,犯罪故意是构成犯罪的重要要素之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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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3 22:5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