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处罚改行政处罚 |
释义 | 目前从我国的立法来看,还是比较重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工作,对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做了一些规定。例如,《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的罚金”,《刑法》中规定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这是关于责任的承担方式的初步规定。在案件移送方面,《行政处罚法》中规定了:“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移送职责:“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为了能使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在实践中更好的相互衔接,国务院公布施行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如何移送违法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如何审查立案涉嫌犯罪案件线索作出了相对具体的规定,并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活动,公安机关的受理和处理活动,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的依法实施的监督,对违反该规定,不依法移送案件,不依法立案侦查的单位和个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该规定为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刑事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纳入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规办,公安部在总结经验基础上,为推进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对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互动提出了七项概括性要求。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全国整规办、公安部和监察部又联合向社会公布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这四部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行政、司法机关的实践提供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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