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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质权与抵押权的差异
释义
    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及其在担保债务履行中的作用。质权提供动产和权利作为担保标的,以质物的转移占有为成立要件,具有对标的物的占有和留置效力。抵押权提供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及动产作为担保标的,一般需要经登记才成立,以优先受偿效力发挥担保作用。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实现抵押权情形时,有权优先受偿。同时,最高额抵押权可以转入已存在的债权范围。
    法律分析
    质权是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得就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或经登记而供担保的动产或权利之变价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时,予以变价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与质权有以下区别:
    1.担保标的不同
    (1)质权提供担保标的有动产和权利。
    (2)抵押权提供担保标的有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及动产。
    2.成立要件不同
    (1)质权以质物转移占有为必要,质物的占有移转,既是质权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
    (2)抵押权的成立,一般须经登记才成立,不需要登记的是签订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转占有。
    3.担保的机制不同
    (1)质权,除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外,尚具有对标的物或其权利凭证法人占有、留置效力,由质权人直接控制标的物,从而造成出质人的心理压迫,以促使债务如期归还。这种留置效力为抵押权所不具备。
    (2)抵押权为非占有性担保物权,以优先受偿效力来发挥担保作用。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结语
    质权和抵押权在担保标的、成立要件和担保机制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质权提供动产和权利作为担保标的,需要质物转移占有并登记;而抵押权则包括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可以通过登记或签订抵押合同成立。此外,质权具有留置效力,质权人可以直接控制标的物,从而对债务人施加压力;而抵押权则通过优先受偿效力发挥担保作用。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时,有权优先受偿。同时,最高额抵押权可以包括已存在的债权,经双方同意,将其纳入抵押担保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二百零三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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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19:3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