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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质权与抵押权的权利主体有何不同?
释义
    抵押权与质权的区别在于担保财产的占有是否转移。抵押权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由抵押人负责保管;质押则改变了质押物的占有,由质权人负责保管。同时,抵押权的标的物包括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而质权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抵押权以抵押登记为成立条件,质权则以质物交付为成立条件。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于注销登记后,而质权的消灭则是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
    法律分析
    第一,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抵押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质权的成立与保持则与抵押权不同。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占有于债权人,不能成立质权。质权人参质物占有的继续也是保持质权的条件,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第二,标的物有所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抵押权一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第三,抵押权与质权的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拓展延伸
    质权与抵押权的权利主体差异:法律上的权益归属有何不同?
    质权与抵押权的权利主体差异在于其法律上的权益归属方式不同。质权是指债权人将财产交付给债务人作为担保,债权人保留对该财产的权利,即质权人拥有该财产的占有权,但不享有处分权。而抵押权则是指债务人将财产作为担保,债权人享有该财产的占有权和处分权,以保障债权的实现。因此,质权的权益归属主要集中在债权人,而抵押权的权益归属则同时涉及债权人和债务人。这种差异在法律上对权益的归属和行使产生了不同的规定和效果。
    结语
    抵押权与质权在成立要件、保持要件和标的物等方面存在差异。抵押权成立以抵押登记为条件,不以抵押物交付为条件;而质权的成立需质物交付给债权人。抵押权的保持以登记为条件,注销登记即抵押权消失;质权的保持需质权人占有质物,丧失占有即质权消灭。标的物方面,抵押权包括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包括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最后,抵押权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质权改变质押物的占有形态。因此,质权与抵押权在权益归属方式上存在差异,质权主要归属于债权人,抵押权同时涉及债权人和债务人。这种差异在法律上产生不同的规定和效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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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0: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