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出生证上没有血型可以提供出生证明再申请上户口。根据规定,无法办理上户口的人员,应该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在婴儿出生30日内,由婴儿母亲向婴儿出生地妇幼保健站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申请领取时,除提供规定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婴儿的接生记录证明书,亲子关系声明,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婴儿出生地社区,村居委会或单位的证明材料。如果签证机构经调查核实后仍难以查清婴儿出生情况的,应当要求申领人提供当事人的亲子鉴定书。 其中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以及其他无户口人员等8种情况下依法登记户口的具体政策。 其监护人凭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