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犯罪及其特点 |
释义 | 网络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网络窃密、制作传播网络病毒、高技术侵害和高技术污染。网络窃密是最常见的一类,犯罪分子通过网络窃取商业情报和财产。制作传播网络病毒干扰破坏网络安全,对社会造成直接威胁。高技术侵害是针对计算机网络的攻击行为,目的是造成破坏。高技术污染则是利用网络传播有害数据和虚假信息,对个人和企业造成损失。网络犯罪的危害性巨大,需要加强有效控制。 法律分析 针对网络的犯罪的表现形式有: 1、网络窃密。利用网络窃取科技、军事和商业情报是网络犯罪最常见的一类。当前,通过国际信息高速公路互联网,国际犯罪分子每年大约可窃取价值20亿美元的商业情报。在经济领域,银行成了网络犯罪的首选目标。犯罪形式表现为通过用以支付的电子货币、账单、银行账目结算单、清单等来达到窃取公私财产的目的。 2、制作、传播网络病毒。网络病毒是网络犯罪的一种形式,是人为制造的干扰破坏网络安全正常运行的一种技术手段。网络病毒的迅速繁衍,对网络安全构成最直接的威胁,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 3、高技术侵害。这种犯罪是一种旨在使整个计算机网络陷入瘫痪、以造成最大破坏性为目的的攻击行为。世界上第一个将黑手伸向军用计算机系统的15岁美国少年米*克,凭着破译电脑系统的特殊才能,曾成功进入“北美防空指挥中心”电脑系统。 4、高技术污染。高技术污染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有害数据、发布虚假信息、滥发商业广告、侮辱诽谤他人的犯罪行为。由于网络信息传播面广、速度快,如果没有进行有效控制,造成的损失将不堪设想。 拓展延伸 网络犯罪的类型及对应的法律责任 网络犯罪的类型及对应的法律责任是一个涉及到当代社会安全的重要话题。网络犯罪的类型多种多样,包括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网络侵犯个人隐私等。针对不同类型的网络犯罪,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和法律责任。例如,网络诈骗可能涉及欺诈罪,网络盗窃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网络侵犯个人隐私则可能触犯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罪。对于网络犯罪行为,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进行打击和惩处,以维护网络安全和社会秩序。 结语 网络犯罪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网络窃密、制作传播网络病毒、高技术侵害和高技术污染等。这些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威胁。我们必须加强网络安全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来应对这些威胁。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合作和努力,才能确保网络环境的安全稳定,保护个人和机构的利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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