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
释义 | 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受让人须为善意。善意取得中的“善意”系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由于善意只是受让人取得财产时的一种心理状态,这种状况很难为局外人得知; 2、受让人须通过有偿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善意取得不仅应基于有偿的交易行为,而且以合理的对价为其成立条件; 3、受让人须实际占有由让与人转移占有的动产。善意取得的完成,以转让的动产已经登记或交付为要件,即“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4、客体物须为动产。动产的公示以占有为原则,登记为例外; 5、让与人须为无处分权人。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恒相对应,惟有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发生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问题,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的前提,而善意取得则主要适用于无权处分行为。当真正的权利人拒绝追认时,如果有偿交易行为中的受让人是善意的,无权处分的合同仍然有效,受让人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6、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善意取得中,因受让人为善意受让占有,故须有让与人占有可资信赖,始有善意之可言,让与人若非动产占有人,就没有占有的公信力。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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