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产善意取得的成立要件是怎样的? |
释义 | 动产善意取得的成立要件是:主体仅限于第三人,其他非法占有人不可适用;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无权处分该财产;第三人对受让动产已取得占有。 一、善意第三人的构成要件 善意第三人,是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合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善意第三人的构成要件如下: (1)须基于有偿的法律行为转让。 必须基于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才能发生善意取得,法律行为必须具有财产交易的性质,即出让人必须“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2)须已完成登记或者交付手续。 “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这里主要系指登记生效主义的客体而言,并不包括登记对抗主义的客体。“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系指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物权变动场合,主要指动产物权,但理论上还包括不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生效要件的不动产物权。 (3)须转让人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系指转让人没有处分权或者处分权受有限制。 对于动产而言,即转让人占有动产,但其对该动产不享有处分权或者处分权受到限制。 对于不动产而言,无权处分应当限于这样一种情形:从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权利状态看,处分人有处分权,但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态并非真实权利状态,并且处分人亦未获得真实权利人的相应授权。 (4)动产须为占有委托物。 所谓占有委托物,系指基于权利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丧失占有的标的物。如租赁物、寄存物、借用物、运输物、承揽物、试用买卖物。 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这里的第三人就是善意第三人。 二、保管人将保管物卖给第三人的是否可以取得所有权 第三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形下可以。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是,受让人在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且支付合理价款、并需登记、交付的已登记、交付,则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 因此,保管人将保管物卖给第三人,第三人符合以上三个条件下,即可取得所有权。 三、买卖不破租赁买卖合同是否属于善意取得 买卖不破租赁不属于善意取得。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财物转让给第三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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