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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吗
释义
    不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但是有且只有五个情况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1)房屋的不动产登记簿发生属权登记错误。
    (2)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无权处分。
    (3)受让人受让时为善意。
    (4)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5)已经为受让人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
    一、代持股协议会出现哪些风险
    若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未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或者签订的协议存在合同无效的风险时,由于实际出资人不是工商登记上的股东,将无法《股权代持协议》向显名股东主张自己的权利,更无权直接向公司主张投资收益或分红。若显名股东擅自转让股权,由于显名股东并非真实的权利人,则其转让股权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受让人在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善意取得股权。基于《公司法》规定了股权工商登记的对抗效力,如果受让人已尽到注意义务,因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产生了合理信赖,那么法律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将优于实际出资人。同样,在显名股东成为被执行人时,第三人依据工商登记可能会申请对显名股东名下的股权进行强制执行。此时,虽然实际出资人为真实权利人,法院也很难《股权代持协议》支持实际出资人要求停止执行的申请。
    二、精神病人卖房是否受法律规定
    没有法律效力。
    1、虽然出售房屋的出卖人与产权证上的房屋产权人一致,出售价格也相对合理,但若卖房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买卖合同效力依然受到影响,乃至无效。故,即使是一宗看上去很正常的买卖,也要尽可能对出卖人精神状态有所判断和做必要的背景调查,对于出卖人明显存在精神疾病的,有必要取得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对交易行为的书面确认。
    2、虽然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再正常不过:买卖双方主体具备交易资格、无其他违法行为,交付了房款并办理了过户,但因前手的买卖合同瑕疵,即便所有的交易均办理登记手续,但在最初的产权人出卖房屋并过户后,因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最后取得房屋的登记产权人,依善意、依合法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该民事行为能力欠缺之人腾退房屋,依然存在不能获得法院支持的风险。原因在于法律和情理的两难。故,买受人对交易房屋居住现状及居住人身份、与该房屋关系的了解成为必要。
    3、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主体资格不适导致无效后,受让人将房屋另行转给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因获取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目的不能实现的,受让人并不因其与第三人的善意取得而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4、购房合同的发票和装修房屋的票据应长时间留存,不仅是作为房屋所有权的证明,且在嗣后合同因各种原因导致无效主张经济损失时,可作为凭据。
    5、买卖合同一方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直接影响合同效力。就以往的行为能力鉴定,应当提供过去一段时间内的就诊治疗情况。如不能证明签约当时的行为能力,仅以现时的鉴定结论,有可能难以获得法院作出买卖合同无效认定。
    三、保管人将保管物卖给第三人的是否可以取得所有权
    第三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形下可以。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是,受让人在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且支付合理价款、并需登记、交付的已登记、交付,则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
    因此,保管人将保管物卖给第三人,第三人符合以上三个条件下,即可取得所有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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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5: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