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业主委员会人数规定 |
释义 | 业主委员会由5至11人单数组成。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 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 组织。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全体业主行使物业管理权 力的常设机构。业主委员会委员按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中各方代表的比例选举产生,但 公房业主和开发商业主所占有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1/2。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 有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代表业主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以及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等权利。 另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法律依据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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