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释义
    法律分析: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作风、工作绩效、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警务辅助人员层级升降、奖惩以及继续留用或者不予留用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为警务辅助人员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穿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佩戴标识,必要时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需要着便装的,应当携带工作证件。非履行职责期间,不得穿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佩戴标识。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应当将工作证件、服装、标识、装备等交回公安机关。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制造、贩卖、购买、持有和使用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证件、服装、标识。
    第三十条警务辅助人员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协助开展与执法有关的辅助性工作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执法公示和全过程记录。
    第三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案(事)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事)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事)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相关负责人决定。
    第三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警务辅助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依照有关规定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督察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和遵纪守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公安机关根据警务辅助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性质、情节轻重等,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四)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不良影响;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将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和监督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6 3:5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