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规定遗属待遇申领 |
释义 | 法律分析: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注明死亡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复印件;2、申请人与死亡职工关系证明;3、职工遗属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户口簿上记载职工遗属姓名和出生年月的页面复印件);4、外省市户籍人员另需携带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一级政府所属办事机构或城居保、新农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申请人生活来源情况的证明。因工死亡的遗属津贴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供养亲属失去受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此项抚恤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家属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供养的直系亲属可申请享受遗属津贴;享受病残待遇期间死亡的,遗属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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