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儿离婚后,母亲能否获得赔偿? |
释义 | 拆迁已婚女儿仍有赔偿权;外嫁女有权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根据相关法规,私有房屋拆迁应与房屋所有人签订补偿协议,公有房屋拆迁应与房屋使用人签订协议。外嫁女如果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可获得征收补偿款。承包地被征收的家庭承包方可请求发包方支付安置补助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决定分配土地补偿费,已具备成员资格的人有权要求支付相应份额。继承人或权利承受者可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法律分析 一、拆迁已婚的女儿还有赔偿吗 如果女儿是被拆迁房屋的共有人,自然补偿的份额中有女儿的份额,与是否已婚无关。 由于被拆迁房屋分为私有房屋和公有房屋,所以当拆迁对象为私有房屋时,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所有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当拆迁对象为公有房屋时,拆迁人则应当与房屋使用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 二、外嫁女有权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吗 外嫁女如果在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时候,具有征收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主张征收补偿款是给予支持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外嫁女的户口已经迁出,但是在新的居住地没有取得土地承包权,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外嫁女仍可参加分配原村的征地补偿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女儿是被拆迁房屋的共有人,无论是否已婚,她都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份额。对于外嫁女,如果她具备征收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时仍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权,她仍有权参与原村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均有权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具体情况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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