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1、定义 商标无效宣告是指商标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的法律程序。 2、情形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在某些法定情形下,已经由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注册商标可以经单位或者个人请求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直接宣告其无效,从而持有人不再享有该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这些法定情形包括: (1)使用《商标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 (2)使用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并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的; (3)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4)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使用与国内外驰名商标或已注册商标相近似,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 (5)违反《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商标中的地理标志并非该商品实际来源的地区的标志,误导公众的。 在经济市场上使用的商标,不可与驰名商标或其他商标混淆、相似。违反这类规定的,应积极的对这类商标的公司和商标进行撤销处理。这类商标的持有公司,应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进行办理,确定自身商标的合法使用。 一、三维标志的禁用条件 《商标法》第12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如果核准以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作为标志的商标注册申请,将使同类商品生产者正常的生产活动受到限制,因为这些商品的形状是同类商品生产所无法避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