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对行政主体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申请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复议权2.委托权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行政复议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3.查阅权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4.申请回避权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被申请人认为复议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复议案件的,有权申请复议人员回避;5、申请听证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申请人可以向复议机关提出听证要求,由复议机关决定是否举行听证;6.撤回复议申请权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7.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和调解协议权8.申请执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复议申请人有依法申请执行的权利;9.诉权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可在法定时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客观: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