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结果加重犯一定是过失犯罪吗 |
释义 | 基本犯罪的主观特征所研究的问题是,除基本犯罪的罪过形式包括故意外,还应否包括过失。亦即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罪的罪过形式是否仅限于故意。 从理论上讲,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的罪过形式不应包括过失,亦即基本罪为过失犯的结果加重犯不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理由如下: (1)基本罪为过失的结果加重犯与重结果的结果犯没有本质的区别。 (2)承认基本罪为过失的结果加重犯,只有在承认对加重结果既无故意又无过失的偶然的结果加重犯的情况下才有理论意义。 (3)在实务上,承认基本罪为过失的结果加重犯,极易扩大被告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甚至将不是被告人行为引起的结果即与被告人的过失行为无相当因果关系,仅有偶然联系的结果归属于被告人承担。 综上所述,中国刑法没有基本犯的罪过形式是过失的结果加重犯。 一、结果加重犯认定标准有什么 1、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结果,也即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2、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或者加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3、行为对于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所引发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对于结果加重犯,应按照刑法分则条款所规定的加重法定刑处罚。 二、我国刑法结合犯有哪些 我国刑法中结合犯的类型包括: 1、牵连型的结合犯。即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有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如伪造货币罪与出售、运输假币罪的结合; 2、包容型的结合犯。即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过程中,又实施了另一犯罪,但其中的一罪被另“罪所包容,以致结合成一罪,而不用实行数罪并罚,如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结合。 一、结果加重犯和结合犯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而结合犯是法定的一罪; 2、形态不同,结果加重犯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的,只是在这个犯罪行为上有一个加重处罚的情况而已,比如抢劫罪的第二个量刑幅度就是一种结果加重犯的,而结合犯是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的,然后根据法律的规定,结合成一个罪的犯罪形态的,比如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就可以结合成一个罪的。 二、结合犯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结合犯的数个犯罪行为原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也就是说,结合犯所必须具备的两个以上的行为是指充足犯罪构成意义上的行为; 2、结合犯是将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犯罪,即结合成第三罪; 3、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犯罪,是依照刑法的明文规定,这是结合犯的法律特征。 总之,针对于结合犯一般是认为在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有目的或者是与手段结果行为有牵连关系的。也有认为是在实施一种犯罪过程之中又实施了另外一种犯罪这也是属于结合犯的一种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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