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关于 加班工资 的基数如何计算的问题。首先涉及的问题是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往往各执一词引发的 劳动纠纷 不在少数。为解决这类纠纷,有些地方还专门立法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其实,根据《 劳动法 》第44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该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 工资 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这句话可以作为加班工资的原则性规定。一般应以职工当月的应发工资为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同时,《 劳动合同法 》对此也有规定: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 加班 。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 加班费 。故加班工资的计发应以劳动者每月的应发工资除以21.75天为基数进行计算,有些用人单位直接以 最低工资标准 除以21.75天为基数计发加班费是错误的,毕竟绝大多数的劳动者月工资标准远远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在此情况下,劳动者辛苦地加班却只能以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加班工资,不难看出,用人单位在工资计发时使用双重标准明显违法。 此时若非特殊情况,则员工是有拒绝的权利的。但如果听从单位的安排加班的话,则此时就可以向单位主张加班费。而要是单位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的话,则员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