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行政区域内市属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集体土地征收、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适用本规定。国家或省对大型公路、铁路、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 《东莞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第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七条 被征收集体土地的面积以经批准的征地红线确定范围为准,地类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确认为准,青苗补偿按预公告征地时实际种植情况计算。 第八条 征收第一类片区内的农用地按综合平均价每亩8.5万元补偿(只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收第二类片区内的农用地按综合平均价每亩6.5万元补偿(只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征收未利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前款分类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