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迁移户口手续怎么办理 |
释义 |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发布的《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试行)》,夫妻投靠办理在京入非农业户口应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具体条件包括:投靠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投靠人超过45周岁不超过55周岁的,结婚应满5年;随迁子女年龄原则不超过18周岁,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政策。应向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包括:入户申请、投靠人及随迁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被投靠人 法律分析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发布的《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试行)》,夫妻投靠办理在京入非农业户口应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一)入户条件: 1、投靠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投靠人超过45周岁不超过55周岁的,结婚应满5年;超过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年龄原则不超过18周岁,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政策。 (二)应向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 2、投靠人及随迁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随迁子女如系独生子女的,出具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80年以后出生的二胎以上的子女应出具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应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的处理证明; 6、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三)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 办理市外迁入 办理市外迁入户口登记,须出具以下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一)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系从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或区、县复员转业安置部门的落户介绍信或市局《入户通知单》、《复员证》或《转业证》;非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档案部门出具的户口项目证明及《复员证》或《转业证》;从本市参军注销户口后,被部队退回入户的,须出具所在部队师以上单位退兵证明;以上人员还须出具部队或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证明。 (二)大中专院校录取或毕业分配的学生 录取学生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及分县局《入户通知单》。 毕业分配的学生须出具: 1、本市院校毕业分配的外地生源须出具《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 2、外地院校毕业分配的(含本市生源)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本市生源未分配工作的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及学校证明; 3、本市学生到外地院校上学后退学的须出具就读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 (三)本市出国(出境)未取得定居权的人员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在国外遗失《护照》的,须出具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在国内遗失《护照》的,须出具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原护照签发证明”。 出国前户口在外地及非北京生源学生在京院校学习期间出国留学,归国后安置到本市的人员,须出具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或《入户通知单》、《常住人口登记卡》、《护照》。 (四)华侨、港澳台同胞到本市定居人员须持市局出具的《入户通知单》。 (五)失踪注销户口又寻回的须持原注销户口登记证明、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经派出所长审批办理。 (六)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监外罪犯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及派出所长审批单。 (七)外省市人员调动工作进京、投靠等入户的须持《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 (八)迁入人员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持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自管房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农业人口须持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上述人员户口迁入,还须持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回国、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及退兵、退学(经市局审批入户的除外)不在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须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 (二)应交验的证明材料: 1、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或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相关介绍信; 2、驻京办事处工作人员申报户口登记表。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寄养未成年人在京入户的办理 来源:北京市公安局网站日期:2005-10-11 办理寄养未成年人在京入户应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一)入户条件; 1、由本市到青藏高原地区(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工作的职工的子女,因不适应当地气候,无法随身抚养,外地无亲属投靠的; 2、从事地质勘探等野外流动性较大工作的(应有部级单位在市局备案)职工,单位无基地和托儿设施,子女无法随身抚养,外地无亲属投靠的。 (二)应向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本人要求入户的书面申请; 2、投靠人父母双方单位证明; 3、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投靠人父母在青藏高原工作,子女因不适应当地气候,要求来京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要求有当地区、县级医院证明,并由当地派出所证明子女父母的籍贯及出生地,如子女父母一方原是由北京迁出的,还需北京原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5、投靠人的父母从事地质勘探等野外工作,要求来京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其父母所在流动单位的部、局、大队(处级)、小队(科级)四级证明。证明要写明父母具体工种、流动情况、有无生活基地和托儿设施; 6、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三)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 拓展延伸 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颁布,旨在加强北京市居住证管理,规范居住证的申请、办理、使用等行为,保障居住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发挥居住证在优化城市管理、服务民生等方面的作用。 从法律角度分析,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试行)的制定和实施,体现了政府对民生的关注和负责任的态度。居住证的办理和使用,不仅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城市的稳定和发展。因此,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政府必须依法行政,严格遵循程序,确保居住证的公正、公平、公开。 同时,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试行)也体现了政府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居住证持有人的基本权益应当得到保障,包括平等享受公共服务、平等参与社会管理、平等享有权利等。政府应当通过制定合理的居住证政策,简化办理程序,提高服务水平,方便群众办理和使用居住证,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总之,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颁布和实施,是政府关注民生、尊重公民权利、加强城市管理的重要举措。同时,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借鉴和启示,让我们更加深入地认识到,政府应当如何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利、推动城市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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